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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有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。競業限制的范圍、地域、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,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(五)項規定:“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,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,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。
二、競業禁止協議期限不超過兩年。找法網提醒你,根據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,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長于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,則超出2年的部分視為無效約定。
三、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:
1.競業禁止的范圍。即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具體范圍。
2.競業禁止的期限。競業禁止應當約定一定的期限,在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限內,勞動者的就業受到一定的限制。競業禁止的最長期限,大多數為3年。除此以外,對于競業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勞動關系雙方在合同約定。
3.補償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。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,直接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利益,作為企業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,以補償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利益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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